规章制度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  共性部分
  第三条 一般“三违”
  (一)不参加班前会、调度会。
  (二)酒后入井。
  (三)穿化纤衣服入井。
  (四)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五)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六)不接受入井检身。
  (七)作业人员袖口、裤脚、衣襟未扎紧。
  (八)乘罐时不听从指挥、嬉戏打闹或摘掉安全帽。
  (九)擅自移动或损坏安全标志。
  (十)擅自拆卸防尘洒水设施。
  (十一)井下睡觉。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十三)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等场所吸烟。
  (十四)无关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第四条 严重“三违”
  (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不佩带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向井筒内抛掷物品。
  (七)乘猴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八)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九)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十)乘坐输送机。
  (十一)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二)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三)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四)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五)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六)空顶作业。
  (十七)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状仍然作业。
  (十八)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九)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二十)随意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一)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二)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三)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五)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六)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十七)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掘部分
  第五条 一般“三违”
  (一)采煤机重负荷启动或过载截割。
  (二)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闭锁装置失灵。
  (三)采煤机或掘进机截齿损坏未及时更换。
  (四)未及时处理伞檐。
  (五)支柱、支架设在浮煤(矸)上。
  (六)随意调整安全阀动作压力。
  (七)移架或割煤过程中损坏管线。
  (八)支设单体液压支柱时,未挂防倒链。
  (九)乳化液浓度或乳化泵压力不达要求。
  (十)采煤工作面液压管采用单卡子连接。
  (十一)锚杆托盘未紧贴壁面。
  (十二)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十三)锚杆(索)拉拔力不符合要求。
  (十四)锚杆(索)失效后,未及时补打。
  (十五)掘进工作面采用锚网、钢棚复合支护,棚架滞后距离超过规定。
  (十六)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规定。
  (十七)维修巷道和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或未采取防倒措施。
  (十八)利用支护的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
  (十九)风动工具与压风管路连接不牢固。
  (二十)启动输送机未发出信号。
  第六条 严重“三违”
  (一)启动采煤机不进行安全确认。
  (二)采煤机停机或处理故障时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时未采取安全措施。
  (四)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
  (五)回柱违反“先支后回,由里往外”的规定。
  (六)退路不畅回柱放顶。
  (七)启动掘进机未发出警报。
  (八)利用掘进机截割臂升降人员。
  (九)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切断电源。
  (十)掘进机停止工作后,切割头未落地或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未断开。
  (十一)检修掘进机时,无关人员在截割臂或转载桥下方逗留或作业。
  (十二)巷道贯通时,未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
  (十三)巷道临近贯通(机掘剩余50m、炮掘剩余20m)时,未按规定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十四)贯通前,安检员和瓦检员未检测停掘工作面瓦斯浓度。
  (十五)巷道贯通时,无专人现场指挥。
  (十六)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
  (十七)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十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十九)采掘工作面冒顶后,顶板未稳定即进入冒顶区作业或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
  (二十)擅自改变支护形式。
  (二十一)未及时处理危岩、活矸。
  (二十二)带压维修供液、供气管路。
  (二十三)锚杆机工作时,用手触摸钻杆。
  (二十四)处理堵塞的喷射管道时,无关人员在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停留。
  第四章  机电部分
  第七条 一般“三违”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或签发入井合格证。
  (二)变电所未按规定配置绝缘用具、验电笔和临时接地装置等。
  (三)电缆穿墙部分无套管保护或管口封堵不严密。
  (四)矿用电缆使用前未检测绝缘和进行必要的检查。
  (五)电缆浸泡在水中。
  (六)电缆上悬挂物品。
  (七)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或接地线、接地螺栓等锈蚀严重。
  (八)接地线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截面不合格。
  (九)未按规定测试接地网电阻。
  (十)隔爆外壳(盖)乱扔乱放或操作不当,可能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十一)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上架、上板管理。
  (十二)电气设备及电缆遭受淋水。
  (十三)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十四)机电设备检修后,未按规定试运转。
  (十五)检漏装置未定期试验。
  (十六)带式输送机跑偏洒煤未及时处理。
  (十七)带式输送机外露的传动、转动部位未加装护栏及防护罩。
  (十八)配电盘与控制箱的接线、底座不牢固。
  第八条 严重“三违”
  (一)带压维护锅炉管道。
  (二)主、副井绞车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运行。
  (三)电气设备保护失效继续运行或脱开保护运行。
  (四)停电检修电器设备,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
  (五)在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操作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
  (六)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七)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八)不按规定停送电。
  (九)带电检修、搬移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线。
  (十)电气设备接线后,不清理接线腔杂物。
  (十一)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十二)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三)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外壳未接地。
  (十四)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五)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六)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七)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与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未分别设置局部接地极。
  (十八)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九)水冷电动机无冷却水启动。
  (二十)带式输送机未设保护装置。
  (二十一)带式输送机运行时更换托辊、挡煤皮、清扫器等。
  (二十二)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防护平台。
  (二十三)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别绳。
  (二十四)起吊物件未对绳卡、钢丝绳等进行安全检查或超负荷起吊。
  第五章  运输部分
  第九条 一般“三违”
  (一)未及时处理立井提升装置过放距离内积水和杂物。
  (二)小绞车无防护网、别绳轮。
  (三)不按规定处理矿车掉道。
  第十条 严重“三违”
  (一)人力推车,违反1次只准推1辆车的规定或在矿车两侧推车。
  (二)人力推车同向推车间距,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小于10m;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m。
  (三)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人力推车,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未及时发出警号。
  (五)人力推车放飞车。
  (六)绞车运行时,司机脱岗。
  (七)操作绞车猛拉急停、放飞车。
  (八)绞车司机擅自开车。
  (九)绞车运行时,发现异常未立即断电停车。
  (十)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钢丝绳。
  (十一)升降人员、物料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及时检验。
  (十二)绞车固定不牢靠。
  (十三)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不牢靠。
  (十四)矿车运行时摘挂钩。
  (十五)扒、坐矿车。
  (十六)摘、挂矿车站在轨道上或矿车碰头之间。
  (十七)矿车运送物料绑扎不牢靠或偏载,或超重、超高、超宽时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十八)停车时未使用阻车器或阻车器不起作用。
  (十九)矿车连接装置损坏继续使用。
  第六章  “一通三防”部分
  第十一条 一般“三违”
  (一)主要通风机司机脱岗。
  (二)未按规定测风。
  (三)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
  (四)风筒吊挂不平直或有摩擦、挤压风筒现象。
  (五)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
  (六)风筒接头不严密。
  (七)瓦斯检查点未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未按规定记录。
  (八)未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
  (九)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不按规定实施喷雾降尘。
  (十)放空煤仓和溜煤眼。
  (十一)爆破前、后未洒水或装煤(岩)时未洒水。
  (十二)锚喷支护作业未采取防尘措施。
  (十三)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十四)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
  (十五)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六)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七)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口或风筒漏风处。
  第十二条 严重“三违”
  (一)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
  (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未执行停风措施或受停风影响地点未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员。
  (三)主要通风机不能切换或未按规定切换。
  (四)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
  (五)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
  (六)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
  (七)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停风区人员未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
  (八)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九)局部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
  (十)瓦斯超限冒险作业。
  (十一)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十二)未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
  (十三)排放瓦斯时,采区回风系统内未停电撤人。
  (十四)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停工区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十五)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未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十六)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及警标。
  (十七)未及时处理盲巷。
  (十八)进入老空区、盲巷。
  (十九)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空检。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部分
  第十三条 一般“三违”
  (一)雨季前未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二)未按规定实施物探。
  (三)未及时下达探水通知单。
  (四)探水钻场无专用电话。
  (五)未按规定填写探放水图牌板。
  第十四条 严重“三违”
  (一)未按规定开展水患调查。
  (二)地质预报和水害预测预报不及时。
  (三)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未下令立即撤出井下全部人员。
  (四)违反“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规定。
  (五)探放水未按设计施工。
  (六)钻机固定不牢靠。
  (七)探水钻进时,发现片帮来压、水量增大和顶钻等透水预兆时未采取措施处理。
  (八)未按规定验收探水钻孔。
  (九)井下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未及时登记台账、绘制成图或标注在相关图纸上。
  (十)掘进超过探放水规定允许距离。
  (十一)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下发开口(工)、变向、停掘、停采等通知单。
  (十三)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
  第八章  爆破部分
  第十五条 一般“三违”
  (一)乘坐罐笼运送火工品,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二)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三)装配起爆药卷时,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装配起爆药卷时,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五)工作面同时进行打眼与装药。
  (六)炮眼封泥未使用水炮泥。
  (七)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
  (八)爆破地点20m内巷道断面被堵1/3以上,仍装药爆破。
  (九)采掘工作面支架损坏、伞檐超过规定,仍装药爆破。 
  (十)爆破前,爆炸材料箱未搬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一)爆破前,工作面机电设备、电缆等未采取保护措施。
  (十二)爆破后,未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
  (十三)爆破后,未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十四)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第十六条 严重“三违”
  (一)运送爆炸材料,与无关人员同行。
  (二)交接班人员集中出入井时,运送爆炸材料。
  (三)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
  (四)电雷管和炸药混装在同一容器内。
  (五)电雷管或炸药装在衣兜内。
  (六)单个电雷管脚线未扭结成短路。
  (七)装配起爆药卷未避开电气设备或导电体。
  (八)违反“一炮三检制”或“三人连锁放炮制”。
  (九)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装药爆破。
  (十)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时,仍装药爆破。
  (十一)炮眼内发现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异状,仍装药爆破。
  (十二)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十三)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十四)爆破前,爆破母线未扭结成短路。
  (十五)未按规定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
  (十六)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十七)放炮时,一人同时负责2个通道警戒。
  (十八)放炮时,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线,或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
  (十九)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拽出电雷管。
  (二十)处理拒爆、残爆时,新炮眼与拒爆炮眼间距不足0.3m。
  第九章  动火作业部分
  第十七条 一般“三违”
  (一)气瓶距明火不足10m或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m。
  (二)容器内施焊作业,无人监护。
  (三)施焊作业时,焊件置于电线或胶管上。
  (四)气焊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关闭气瓶阀门。
  (五)施焊作业结束后,未立即整理胶管或焊接把线。
  第十八条 严重“三违”
  (一)井下动火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电焊机一、二次接线处无防触电罩。
  (三)井下施焊前,施焊地点及附近未洒水
  (四)焊接结束后,未切断电源和洒水。
  (五)气割枪离手后未关闭气门。
  (六)气瓶胶管老化或漏气、鼓包。      
  第十章  机械加工部分
  第十九条 一般“三违”
  (一)机床操作人员未扎紧袖口、领口、下摆。
  (二)机床出现异常未立即停机。
  (三)未按规定维护保养设备。
  第二十条 严重“三违”
  (一)非操作人员操作机床。
  (二)运行时维修机床。
  (三)机床运转时,隔着机床传递物件。
  (四)机床运行时脱岗。
  (五)打锤作业时,将手伸向打击位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煤炭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培训、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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