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煤矿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要求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从事火工品储存、押运、使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责任心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煤炭管理公司及煤矿。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
  成  员:安检科、技术科及相关科队负责人
  领导组职责:领导、组织、协调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副矿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本矿火工品的储存、押运、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每月25日前,煤矿安检科和技术科,根据下个月的采掘计划,结合库存情况,预算下个月的火工品需求量,填写《火工品需求计划表》,报技术、安全副矿长审核和矿长审批。
  第八条 煤矿安检科将《火工品需求计划表》报集团公司供应部,集团公司供应部持《火工品需求计划表》到区煤炭局和安监局,办理火工品月度购买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供应部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买相关手续,并协调民爆公司及时供货。
  第二章 储  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火工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开设置,两库距离不得小于 12m,中间设置隔爆墙。
  (二)库区周边建造不低于2m的围墙,围墙上安设不低于1.2m的铁刺网,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三)库区安装独立避雷针或者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围墙及库房门口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四)库区大门口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并安设内外线电话。
  (五)库区须设置犬房并配备不少于两条大型防盗犬。
  (六)炸药库和雷管库应分别设置储存室和发放室(雷管储存室须为单独的房间),储存室安设两道门,外层为防盗门,内层为加金网的通风栅栏门,发放室安设防盗门。储存室、发放室门均须向外开启,且不得设置门槛。储存室应有加装防盗网的采光窗和通风窗。
  (七)库房门口设置除静电设施,室内地面和发放台台面应铺设防静电橡胶板,且须接地。
  (八)库房内不得安装电源和照明设施,照明使用防爆手电筒(或者矿灯),并随身携带。
  (九)储存室须安装温度计、湿度计,保持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
  (十)每个储存室至少配备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库区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且常注满水。
  第十一条 火工品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工品要堆放稳固、整齐,便于通风和搬运。
  (二)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炸药不得同库存放;不同品种、批号的炸药不得混存。
  (三)炸药放置在离地0.1m以上的木垫板上,堆放高度不超过1.7m(成箱硝化甘油炸药只准堆放两层),宽度不超过2m,堆垛之间留有1.3m的通道,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四)雷管必须放置在专用箱内。
  (五)储存室应有标明火工品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的标识牌;储存室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第十二条 储存室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进入库房的人员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第十三条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火工品须另外存放,作报废处理,记入《报废炸药台账》和《报废雷管台账》,其储存量为炸药不超过24kg、雷管不超过50发。
  第十四条 报废火工品达到限定数量后,煤矿安检科报技术科制定销毁方案,安全副矿长负责上报离石区公安局民爆大队,协助进行销毁;销毁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火工品装卸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装卸须在火工品库区内进行,工作人员要加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二)暴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装卸火工品。
  (三)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得添加油料。
  (四)装卸人员不得穿戴化纤衣物或穿钉子鞋、高跟鞋,严禁携带火具、火种。
  (五)不得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
  (六)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火工品不准装卸。
  (七)装卸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火工品。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保卫制度
  (一)火工品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分为白班和夜班,白班8:00—20:00,夜班20:00—次日8:00;工作人员一周换班一次。
  (二)火工品库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库区须履行相关手续。
  (三)任何人离开库区,守库员均须检身,严防夹带火工品。
  (四)守库员要对库区外围进行不间断巡逻,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消防制度
  (一)火工品库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二)火工品库必须保持干燥、通风。
  (三)火工品库工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衣服。
  (四)火工品库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准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手机等进入库区。
  第十八条 验收制度
  (一)火工品到货后,火工品库负责人组织保管员对火工品数量、质量、生产及出厂日期等进行详细查验,验收合格后在送货清单上签字,否则拒绝签字入库。
  (二)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好火工品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巡视制度
  (一)保管员每8小时对库房巡视一次,检查库内温度、湿度是否适宜,火工品堆垛是否稳固、整齐,包装有无破损,库内有无异常情况;守库员严格执行每小时对库区进行双人巡查制度,检查库区门窗、消防、监控、报警等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二)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巡视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交接班制度
  (一)火工品保管员必须交接班,交接班在值班室进行,接班人员提前20分钟到位,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开。
  (二)交班人员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当班火工品接收、领用、清退、库存量、存在问题,未了事项等,填写《火工品库交接班记录表》,接班人员根据账簿清点实物,认真查看各种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
  (三)当班能完成的工作,必须当班完成,不得移交给下一班;当班解决不了的,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四)交接班时,如有异常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 接班人员协助,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三章 领  用
  第一节 领  取
  第二十一条 领取程序
  (一)使用队组根据当班生产计划和爆破作业说明书,测算火工品需求量,填写《火工品审批表》,经队长签字确认后报安检科。
  (二)安检科依据《火工品审批表》和上一班《火工品跟踪卡》,填写《火工品审批单》,经安全副矿长审批(安全矿长不在时,由值班矿长审批)后,爆破工持《火工品出库单》到火工品库领取。
  (三)保管员依据《火工品出库审批单》发放火工品,并填写《火工品跟踪卡》。
  1.保管员和爆破工在出库单和跟踪卡上签字确认,出库单由库管员留存,跟踪卡由爆破工班后送火工品库。
  2.保管员及时登记《民爆物品逐日使用明细表》《雷管流向登记表》《炸药流向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定
  (一)领取火工品必须使用耐压、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火工品专用箱,火工品专用箱由安检科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爆破工必须将火工品专用箱送回火工品库。
  (二)火工品在发放前,保管员必须对雷管进行导通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保管员发放雷管时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四)保管员必须督促爆破工、背药工分别将雷管、炸药装入火工品专用箱并加锁。
  第二节 运  送
  第二十三条 运送火工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工品必须用人力背运,雷管由爆破工背运,炸药由背药工背运,雷管和炸药背运工须至少保持25m的距离。
  (二)安保人员负责从库房到井口押运火工品,中途不得逗留,严禁烟火。
  (三)火工品运送到井口后,检身员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使用队组安全员共同在《火工品跟踪卡》上签字确认,火工品由使用队组安全员押运到井下作业地点。
  (四)乘坐罐笼运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不得同罐,罐笼内除背运和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交接班或者人员集中出入井时,严禁沿井筒运送火工品。
  (六)火工品运送途中,不得抛掷、拖拉、敲打、碰撞,并避开电气设备和人。
  第三节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爆破工实施,带班长组织指挥,安全员全程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作业。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起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二十六条 装药时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不牢靠,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
  (三)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二十七条 在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检员须在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进行检查,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0%时,方可作业。
  第二十九条 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十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牢靠、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作业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火工品专用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雷管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绑在药卷上。
  (四)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十一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每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十二条 炮眼封泥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须用粘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小于0.6m,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破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第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必须挂在一侧时,爆破母线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四)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五)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同一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进行爆破,发爆器由爆破工妥善保管,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严禁将钥匙插入爆破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爆破工、带班长、瓦检员同时在爆破现场,并执行换牌制:
  (一)爆破工确认线路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带班长。
  (二)带班长接牌后,检查顶板、支护、风量、洒水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确认无误后,安排专人负责警戒,清点人数并组织撤离,然后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三)瓦斯员接牌后,检查爆破现场及附近瓦斯浓度,符合起爆条件时,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并撤离。
  (四)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检查督促其他人员撤离爆破现场,到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前须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第三十七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员和带班长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瓦斯、煤层、顶板、支护、拒爆等情况,如有危险,须立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通电以后拒爆的,爆破工须先取下钥匙,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雷管的,至少5min,使用延期雷管的,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第三十九条 处理拒爆、残暴,须由带班长亲自组织在当班处理完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炸落得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
  (四)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暴)炮眼。
  (五)拒爆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 清退与点验
  第一节 清  退
  第四十条 清退程序
  (一)爆破作业结束后,使用队组安全员认真核实剩余火工品和未爆雷管的数量,填写《火工品跟踪卡》并签字确认,督促爆破工、背药工将剩余的火工品和未爆雷管装入专用箱,班后押运出井。
  (二)火工品出井后,检身员清点核实数量,并在《火工品跟踪卡》上签字确认,由安保人员将火工品押运入库。
  (三)保管员清点核实清退的火工品,在《火工品跟踪卡》上签字确认,并填写《民爆物品逐日使用明细表》后,分别存入库房。
  (四)当班结束后,火工品库带班负责人将《火工品跟踪卡》送交安检科,为下次领用火工品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管理规定
  (一)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班后立即清退入库,严禁私自保存或转交他人。
  (二)发放清退的火工品,坚持“谁返库,谁领取”的原则,特殊情况,重新审批发放。
  (三)任何人捡到火工品必须交回安检科,严禁私自保存或转与他人,安检科将捡到的火工品交火工品库登记保管,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节 点  验
  第四十二条 每月底,集团公司供应部对煤矿火工品进行一次点验,认真检查账物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雷管有无损坏、药卷有无变形破损及过期失效等,确认无误后,填写《火工品点验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点验结束后,火工品库房当月账簿及相关凭证移交集团公司供应部保管,结余火工品数转记下月账簿;移交必须填写《火工品账簿移交表》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煤矿对火工品收发、保管及库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保卫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跟踪督促使用队组做好火工品领用、清退返库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上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煤炭管理公司安全部每月组织对煤矿火工品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对火工品领用、清退返库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2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库房工作人员脱岗或者上班期间睡觉的。
  (二)库管员记账不认真,账目混乱的。
  (三)人为损坏设备器材或者丢失火工品的。
  (四)违反规定审批、发放、领用、返库、火工品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私藏、外借火工品的。
  (二)私自购买、转卖火工品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煤炭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培训、修订。
  第四十八条 煤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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