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夯实安全基础,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危害及治理难易程度,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分为A级隐患、B级隐患、C级隐患三类。
  1.A级隐患指危害程度严重、治理难度大,需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
  2.B级隐患指危害程度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科队解决不了需要矿级领导协调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指对危害程度较小,能立即整改的隐患。
 (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三条  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矿长全面负责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安全副矿长负责督促落实其他副矿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副矿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安检科科长负责督促落实其他科队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科队长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作业队组班长负责做好本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业人员负责做好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管理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管理公司及所辖各煤矿。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排查
  第六条  煤矿分级排查
  (一)岗位排查
  作业人员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无力处理的报告班长。
  (二)班组自查
  1.每班开工前,跟班队长组织班长、安全员、瓦斯员等对作业点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作业点较多时,跟班队长可安排班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2.班中,班长带领安全员、瓦斯员对重点部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3.发现事故隐患,能当班处理的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或无力处理的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处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4.每班结束后,交班班长向接班班长交代清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经交接班长、安全员、瓦斯员签字后,由交班班长送安检科。
  (三)业务科室排查
  1.生产期间,业务各科室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2.发现事故隐患,能当班处理的,责成安全员督促处理,当班处理不了或无力处理的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处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送安检科。
  (四)副矿长排查
  1.每旬,各副矿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队组对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其中:生产副矿长负责排查采煤、掘进、巷道维修和顶板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责排查全矿井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技术副矿长负责排查地质灾害和测量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机电副矿长负责排查机电设备、提升运输等方面的事故隐患;通风副矿长负责排查“一通三防”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2.发现事故隐患,能当班处理的,责成安全员督促处理,当班处理不了或无力处理的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处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送安检科。
  (五)矿长排查
  1.每月,矿长组织副矿长、业务科室和队组开展一次覆盖矿井上、下各生产、辅助系统和各岗位事故隐患的大排查。
  2.发现事故隐患,能当班处理的,责成安全员督促处理,当班处理不了或无力处理的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处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送安检科。                  
  第七条  公司排查
  1.每月,煤炭管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煤矿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大排查。
  2.发现事故隐患,能当班处理的,责成安全员督促处理,当班处理不了或无力处理的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处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送安检科。  
  第八条  督查
  (一)煤矿安检科每周督查一次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炭管理公司安全部每月督查一次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发现事故隐患,能当班处理的,责成安全员督促处理,当班处理不了或无力处理的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处理;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送安检科。
  第九条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须立即向煤炭管理公司安全部报告,由煤炭管理公司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节 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十条  隐患治理
  (一)当班处理不了或班组无力处理的事故隐患,调度指挥中心下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单》送交队长安排处理,并送安检科据以督办。
  (二)队组无力处理的事故隐患,调度指挥中心下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单》送交分管矿长安排处理,并送安检科据以督办。
  (三)本矿无力处理的事故隐患,调度指挥中心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助申请表》,矿长签字后,报煤炭管理公司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隐患验收
  (一)当班处理的隐患由安全员验收,合格者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经班长、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交回安检科据以销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存档。
  (二)队长组织治理的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安检科科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合格者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经队长、安检科科长及其他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送交安检科和调度指挥中心据以销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一式两份,安检科一份,调度指挥中心一份。
  (三)矿级领导组织治理的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合格者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经矿级领导、安全副矿长及其他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送交安检科和调度指挥中心据以销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一式两份,安检科一份,调度指挥中心一份。
  (四)煤炭管理公司组织治理的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安全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合格者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送交煤矿安检科据以销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单》一式三份,煤矿安检科、调度指挥中心以及安全部各一份。
  第三节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排查隐患,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威胁人身安全时,立即责令停产,并撤出涉险区域人员,同时报煤矿调度指挥中心及时处理;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必须字迹工整,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煤矿调度指挥中心接到隐患治理请求后,必须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单》。
第十四条  煤矿安检科要对收集到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进行分类,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每天下班后,安检科以书面形式向煤矿调度指挥中心报送当天事故隐患排查信息,调度指挥中心据以查漏补缺。
  第十五条  隐患治理过程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现场要设置警示标识、专人指挥,安全员现场监督;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一)一般隐患应在班前会进行通报;重大隐患应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
  (二)事故隐患公告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重大隐患还须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设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煤矿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治理方案措施。
  (一)每旬,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旬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分析会;每月,矿长组织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一次月度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分析会;每年年底前,矿长组织其他矿领导及各科队负责人召开一次年度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分析会。
  (二)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会可专门召开,也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对重大隐患、共性隐患、反复隐患等应“追根溯源”,从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施设备、现场管理、操作行为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旬、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应坚持“问题导向”,对下旬、下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  煤矿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煤矿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煤炭管理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培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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